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兴村民小组诉象州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系列案
【案情简介】
涉案争议地坐落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荡村民小组与某兴村民小组交界处的六王岭一带,面积5660.8亩。1982年象州县政府向某荡村民小组颁发涉案《山界林权证》。2009年至2010年,象州县进行集体林改时,象州县政府颁发涉案林地的《林权证》给某荡村民小组。某兴村民小组认为涉案林地属其所有,颁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59本《林权证》。
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象州县的不动产登记职能已经由象州县政府转移到象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院耐心疏导,向某兴村民小组释法说理,释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非象州县政府,应当是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案件依法应由象州县法院管辖。2020年9月,某兴村民小组接受该院释明,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因法律理解、诉讼能力或其他原因,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并不鲜见,如错列被告、提出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资格举证不能、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等等。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加强释明引导工作,引导起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否则进入实体审查后将造成程序空转或无效诉讼。本案对于立案阶段法院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配合,准确行使诉权,避免程序空转和无效诉讼,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