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补充登记,是指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颁证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颁证。
第四条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原有)或者现状GPS丈量图→开展县、乡、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制作、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颁证申请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九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的村民会议通过并落实其承包集体耕地的,同意其申请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颁证机关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的会议纪录或决议等;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公示材料;
(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凭有效证件申请更正;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办理第十二条规定(二)、(三)、(四)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及相关的耕地面积测绘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承包户内漏登记共有人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信息承诺书。
(四)公示材料;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县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不予变更登记;
(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退林还耕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因确权时,承包地块错登在他人名下,经双方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三)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退林还耕、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六)公示材料;
(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更换新的承包户代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本户所有十八周岁以上承包户内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提供承包户成员户口簿;
(二)新的户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因承包户分户、合并申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所有十八周岁以上户内成员签字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三)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已经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转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更正/变更/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办理。
(二)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合同;
(三)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六章 换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挂失补办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二)污损、毁坏的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灭失的需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或土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地的;
(五)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证或撤销证书内某一登记事项处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形的,由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发包方(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注销;
(二)符合第二十三条(五)(六)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注销。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公告应送达承包户,另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在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
在所辖乡(镇)公示栏张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
在县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