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的管理。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和永昌县境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是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他人使用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债权债务或房屋转让纠纷,被法院裁定以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资产抵顶、转让或拍卖清偿债权债务,涉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因房产出售、转让、继承、赠与、交换等涉及房产使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改变原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实际用地现状已改变原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用途,或地上建(构)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扩建等改变原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等;
(四)以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形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联建房屋,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等;
(五)房地产置换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金昌经开区内划拨的工业用地连同地上资产转让投资新上工业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变更审批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五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下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办理转让变更审批手续:
(一)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正在实施拆迁改造的;
(二)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尚未实施拆迁改造的,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土地转让变更不予办理;
(三)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四)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资源整合,需要收回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布局工业项目的;
(五)未经批准已改变原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但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金昌经开区内原划拨的工业用地转让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未经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审查备案(核准)、不予批准入区建设、未取得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八)有权属争议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不予办理转让变更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后,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范围尚未实施拆迁改造,属于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
本条第(二)项规定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现状,不得进行改建、翻建、扩建。
第七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改变原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条件的,需先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指标条件后,按新的规划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指标条件办理土地转让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变更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
第九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转让变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宗地地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宗地地价进行审议。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评估宗地地价审议意见作为确定土地有偿使用价格和核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由当事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报批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若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对不予审批的,将申报报批材料退回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审批的原因。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申报报批材料退回。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主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长组织召集自然资源、财政、金昌经开区、城管执法、住建、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市长专题会议,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议题进行研究,作出审议决定,如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经市政府市长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转让变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批复文件,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及相关税费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合法权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2〕2号,有效期五年。2016年12月19日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金政发〔2016〕89号)同时废止。来源:金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