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50亩以上,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的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程序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该镇(开发区)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经核实签章后报送区农林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主体,报请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流转土地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变化的;
五、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申请表;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六、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情形: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五)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七、登记受理的时限:
自受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含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八、登记发证机关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并予以注销或者公告作废的情形: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
(二)经营期间,流入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公告作废的。来源: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