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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关系无效或应当撤销为由提起的房屋登记案件,不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是否应当被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3-03-02点击率:221

  以民事关系无效或应当撤销为由提起的房屋登记案件,不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是否应当被驳回起诉?

  转自:津法善行

  问题

  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应当撤销为由提起的房屋登记案件,原告坚持不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解答精要

  应区分情况做如下处理:若在立案前发现,应裁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若在立案后发现,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原告坚持不就基础关系诉民事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阐释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审判,产生实体内容相冲突的情形,不仅有损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相互交叉,不能很好衔接和统筹解决,是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也是造成纠纷无法实质性解决、老百姓申诉上访不止的重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了涉及民行交叉的房屋登记案件处理的正当法律程序。涉及房屋登记行为的民行交叉案件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单诉基础民事争议。当事人主张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应撤销,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二是原告既诉民事争议,又诉房屋登记行为,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识别争议焦点,本着此案的审理以彼案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原则,确定审理的先后顺序。三是原告就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前提在于解决其基础民事争议,此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栽定中止诉讼,并告知当事人先行解決民事争议。如果当事人提起撤销房屋登记之诉或请求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实则是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异议,法院只有受理后才能知悉。故对此和情形,人民法院有释明义务,即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民事手议解决之后,基础关系已经得到确定,此时,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机关变更登记,行政机关拒绝变更或未予变更,或原告对变更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亦可就原房屋登记行为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就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此时,行政诉讼并不能解决其房屋登记的基础民事争议,若继续审理该行政案件,不仅会造成诉讼空转,易形成循环诉讼。更是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于事无补。其房屋登记之诉已无现实意义,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必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在裁定文书中指明救济渠道,避免当事人因错误理解行政裁判而申诉上诉,形成诉累。

  (撰稿:魏欣;审定:陈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