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5点击率:178

  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在承包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方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换证、挂失,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注销等事项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补充登记

  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少数自然屯(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确权后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错过全县集中统一确权登记、尚在承包期内的个别农户申请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安排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测绘服务开展地块调查。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五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村委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或者农户个人提交的确权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签署意见,由乡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由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的农村土地调查登记、成果审核及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流程培训。

  (三)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按照屯(村民小组)宣传动员→制定屯级确权登记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开展承包方调查→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外业调查→调查成果公示确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发证→材料归档等流程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四)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确权登记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乡镇组织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书,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逐级审核、县人民政府准予后,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七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自然屯、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屯、村民小组)户代表开会讨论,并且全屯(村民小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九条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决议和纪录等;

  (三)地块测绘材料;

  (四)公示材料;

  (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更正登记

  第十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登记错误,家庭成员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遗漏家庭成员,或经得家庭成员本人同意、在承包经营权证家庭成员信息栏中删减其姓名的;

  (二)承包土地的四至、名称、面积登记错误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的《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信息登记表》;

  (三)属于地块错漏的,需提供更正后的地块四至坐标(含电子测绘数据),重新签订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属于增加地块数量和面积的,地块测绘材料需毗邻地块权益人签字,并且在屯内进行公示。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重新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公示材料;

  (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涉及更正地块的需交回原《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承包地块变更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数量、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互换地块的;

  (八)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转让承包权的;

  (九)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县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县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作书面答复。

  (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归档变更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耕地地块、面积变更情况测绘材料;

  (四)重新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被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承包权转包、转让协议等;

  (六)公示材料;

  (七)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原《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九)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十)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更换承包方代表。 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本自然屯(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且未在其他户进行确权登记。更换承包方代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且按指印,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二)《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承包农户家庭因分户、??并户,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原《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新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因承包权转包、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变更登记的原因,注明变更的承包耕地编号。以互换、转让方式变更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新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五章?换证补发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换发情况的);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六章?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全户消亡,依法应收回承包地的;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 (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承包人失去承包经营资格、全户自然消亡、以及其他情形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注明“作废”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第七章 依法注销

  第二十一条 符合部分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依法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接变更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依法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确认属应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将《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纸质版)送达承包户并带回《送达回证》,在村民小组公示栏、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乡镇公示栏张贴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2.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更正登记表

  3.龙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表

       来源:龙州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