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1点击率:1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底数不清、违规办理登记、办证时限过长、成果更新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提供虚假台账、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农户提交的资料原件不及时归还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升数据质量,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类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全省农村房地一体工作将实行台账式管理,全过程掌握每宗地的调查、登记、发证情况。各地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以乡镇为单位、以村组为单元开展全区域自查摸底,逐宗核对,建立健全发证情况总台账(见附件1)。对已调查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逐宗情况掌握并记录不能发证的原因,形成“已调查不具备发证条件台账”(见附件2);对已登记还未发证的,形成“已登记未发证台账”(见附件3),确保“底数实,台账稳,明细准”,形成的最终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盖章确认。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正视现状及发现的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推进,以决战的勇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台账管理规范性得到明显提升。

  二、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发证质量

  各地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筑牢审核登簿的法律“安全线”,对于是否具备登簿发证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禁止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用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对纳入农村乱占用耕地建房住房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对于已容缺办理登记,后期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全面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开展注销登记。

  三、全程跟踪问效,及时解释反馈

  对已调查但未登记发证的,要实行“核实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确保证书发放准确无误;对已登记的,要核实是否已打印出证;对已打印出证的,要做好及时跟踪,利用实地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落实证书是否发放到群众手中,未发放到群众手中的,要尽快发放,严禁证书长时间滞留在乡镇、村委,严禁通过证书发放进行搭车收费,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对不符合或暂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将群众交来的档案和证书原件退还,同时附上《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积极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四、规范日常登记,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房地一体日常登记工作制度,做好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入库更新完善工作,把控成果质量,保障日常登记有序高效。“总登记”结束后,各地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密切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延误,更不能停滞。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信息数据应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实时向省厅、自然资源部推送。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将农村房地一体日常登记的调查测量费足额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做好经费保障,不增加农民群众负担,切实提升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建立更新机制,数据上下联动

  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对数据汇交和数据更新的有关要求,强化登记发证,做好数更新据汇交的工作协同。建立日常更新,数据上下联动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和安全性。对数据使用处置,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六、完善档案管理,主动查缺补漏

  档案资料管理是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农房档案资料是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地要做好农村房地一体宗地的资料移交归集、立卷归档、扫描电子化和常态化管理。强化已登记宗地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身份证明材料、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房屋调查资料等登记要件不缺不漏、规范齐全。农房档案管理作为2023年度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点工作,将纳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年度考核进行检查评价。

  各设区市要强化工作调度,收集汇总核实所辖县(市、区)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已调查不具备发证条件台账》《已登记未发证台账》电子台账和经市局审核无误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加盖市局公章),于12月30日前,统一提交至省确权办(省厅916办公室),电子台账及纸质扫描件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送。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