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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01点击率:117

  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相关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以清晰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日常管理主体管理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原则上不涉及调整或者限制合法的不动产权利,确有必要调整或者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开展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生态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辖区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承担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嘱托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协调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

  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自然资源登记簿

  第八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当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

  第九条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上、地表、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并关联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记载事项如下:

  (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自然资源日常管理主体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深圳市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登记为全民。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央委托深圳市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日常管理主体登记为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坐落、空间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自然资源日常管理主体,以及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永久保存。

  第三章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应当依次履行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程序。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职权启动。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会同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预划登记单元,报市政府或自然资源所在地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成果、补偿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权属证书、自然资源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会同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中对重要界址点已经指界确认的,不需要重复指界。不涉及其他所有权主体、日常管理主体和其他不动产权利主体的界址点可以单方指界。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形成地籍调查初步成果后,应当书面征求各区政府、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核实意见。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根据调查成果核实意见,对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状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门户网站和自然资源所在地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自然资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日常管理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的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技术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的深度应用,提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和立体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自然资源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采用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向国家汇交。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应当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