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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
发布日期:2024-08-21点击率:74

  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安置补偿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季某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钱某娟、季某熙所在的某镇某村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11日,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根据一体化办案规定,成立两级院办案组,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调取钱某的户籍信息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咨询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政策的制定背景及实践情况,查明:钱某娟、季某熙的户籍自始在某村,未变动,二人一直与钱某夫妇在该村生活。钱某娟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6.21股,有股权证。钱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钱某娟、季某熙面临住房困难。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已嫁于外村”,在实践中解释为“与外村人结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考虑到提抗、审判、执行周期长,且可能引发新一轮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房征办、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2022年11月14日,钱某娟、季某熙领取补偿款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由该案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法、可行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目前,某区政府已修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涉“外嫁女”安置政策得以调整。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