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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发布日期:2024-08-28点击率:70

  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裁判要旨:

  人防部门针对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且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后期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时,因新旧法律规范确定的计算标准不同导致缴费数额不同的,应当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新的法律规范。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案涉争议建筑物占地使用权原由案外人文某等人享有,原某县建设局于2005年1月25日向文某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1087.2㎡、建设规模5877.6㎡。后文某等人将案涉土地转让给案外人肖某,原某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向肖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6.4㎡。2014年12月,原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肖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为966.4㎡、建设规模9891.6㎡。肖某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8222元。2017年,因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肖某存在民事纠纷,肖某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参加竞拍并依法取得肖某享有的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拍卖时建筑面积9018.48㎡(已建地下3层、地上3层,首层含阁楼面积)。2020年初,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进行了续建,建设了4-8层,2020年6月份主体结构封顶,地面总建筑面积为10400.3㎡。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为该房屋办理工程验收过程中,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5206.3㎡,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502㎡。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以下简称2012年的收费通知)的规定,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1502㎡,但因该建筑物已经建成,无法再修建地下室,遂决定由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44738元。另查明,该县属于省级防空重点城市。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赣0731行初95号行政判决:撤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取得了原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其有权作出本案征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责任。现原告所建房屋已经完成,无法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于2012年7月30日、2019年7月19日对案涉费用分别作出2012年的收费通知、《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以下简称2019年的收费通知)。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费用至少应为2044738元[1502㎡×1480元(最低标准)×100%-178222元];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费用为497797.5元(10400.3㎡×5%×1300元-178222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情形除外。故本案应适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法律规范,即2019的收费通知的规定,且原案外人肖某已经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应当予以扣除。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案涉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前进行了事先告知,听取了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并对该陈述、申辩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作出的案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3点

  一审: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2)赣0731行初95号判决(2022年6月29日)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