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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9-18点击率:43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经费紧缺的问题。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的现象,由于生产力低下,农民的收入微薄,以及当地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安排和政策,导致很难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识上的缺失及不到位。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会有很多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观念处在极为保守的状态,他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对于集体成员个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不主动和积极,抱有不合作的态度。

  (三)实际操作中确权难度较大。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以下状况,例如由于土地权属档案资料的遗失或本来就没建档等原因,很难按现有的新政策和制度来确权,导致土地权限模糊不清而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和冲突,这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本着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对工作中遇到难题,要采取切实的措施。

  (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和权属证明材料不全。确权发证涉及到各村、组、乡镇之间土地权属界线划分,有的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存在权属纠纷,可供利用的证明材料又由于人员的变动导致不完整;有的地方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规用地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小产权房”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没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等问题,给确权发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五)确权发证工作秩序混乱。在确权发证工作中存在极少数人员不按规程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填报表格不全面、土地所有权人员盖章不完全、证书没有发放或发放不到位等问题,扰乱了确权发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宣传不到位、群众和干部思想认识存偏差。在确权发证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和少数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开展确权发证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在指界签字盖章时不配合,特别是在村与村之间,对确权发证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七)案件事实认定难,审判难度和压力较大。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往往没有证据意识,感情用事、偏执死理,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一定难度。大多数村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不到位,土地登记造册并不健全,遗失残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当事人举证及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而且涉农村土地权益的法律规范繁多,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涉农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普遍存在根源性问题,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难以找到利益平衡点。再加上法官知识结构的欠缺,许多承办法官不了解农村具体情况,缺乏农村生活知识储备和处理技巧,尤其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涉案农村土地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矛盾往往会考虑不周。同时有的诉讼主体是老弱病残困,许多原承包者当初撂荒有的因病,有的因外出打工,而后任承包者亦靠种田为业,且大多是中老年人,文化层次低,爱钻“牛角尖”。再加之矛盾起因时间久,许多纠纷发生在田地让出10多年后,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知情人己外出甚至去世,而登记账册有时记载不全,登记不规范,甚至遗失;且当事人双方往往互不相让,寸土必争,部分案件除涉案当事人外还有当地家族参与,矛盾易激化。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给稳定工作带来压力。

  (八)解决实际问题难。涉农村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很多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现实指导性,法院对于涉案法律适用法条的理解也有分歧。加之相关政府或单位组织对某些群体性个案的介入,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主要采取调解方式,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予以裁判也往往是过多注重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律效果。并且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繁多,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确权问题,撂荒回转、再转或代种问题,新旧两证以及程序适用问题等。往往又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城郊结合部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等。还有诸如原农民变为城镇户口,后又回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交付后,出让方返还,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等。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