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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租地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4-11-04点击率:33

  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专门立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擅自改变农业土地用途,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近日,麻章区检察院受理了一宗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村民A在明知刘某租赁土地是用于建设石料加工厂的情况下,仍将农用地出租,并签订《租地合同》。在刘某投资建设的过程中,村民A还提供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划文件,协助办理安装电表、土地规划证等手续。刘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被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复垦。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某搬离涉案土地。双方就刘某损失协商无果,刘某向法院起诉村民A,要求赔偿其投资建厂而无法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A将其出租给刘某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租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村民A明知是农用地,出租给刘某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收取租金予以盈利,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村民A赔偿刘某相应经济损失。村民A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申请再审,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村民A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麻章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村民A明知涉案土地为农用地,为收取租金,将土地出租给刘某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且未办理法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村民A作为土地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对土地性质、用途等情况较承租人刘某而言应更加清楚。村民A明知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活动,为收取租金仍出租给刘某从事非农建设活动,主观过错明显,对于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亦属于明显能够预见到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承租人刘某虽对租赁土地性质、用途等情况具有审慎注意的义务,但疏于注意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不支持村民A的监督申请。

  检察官提醒

  农村集体土地有别于一般商品,作为关系民生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生产资料,国家有专门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土地承包方对外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拟流转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有权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方和流转土地承租方在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知晓流转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2.了解土地受让人的经营背景和用地目的。

  土地承包方在对外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应当尽可能了解受让人的经营背景和真实用地目的,对于明确需要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在土地流转交付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避免土地流转后受让人擅自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造成法律纠纷或其他不良后果。

  3.依法规范订立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依照上述规定所列内容,规范订立合同,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法律纠纷。

  4.受让人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承包方的义务和救济方式。

  (1)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因此,承包方对外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对承包地依旧需要承担承包方的法定义务。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让人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受让人有阻止非农建设扩大、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保护承包土地不受永久性损害等义务。承包方若放任受让人的违规非农建设,需要对农业用地受损承担法律责任。

  (2)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约定流转土地用途为农业建设的情况下,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非农建设时,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土地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和向相关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举报,因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麻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