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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5-01-22点击率:28

  台山市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1. 1980年左右谢某星的父亲承包台山市某镇茶场的土地进行耕作,并在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内居住,谢某星也一直跟随父亲生活。2000年,谢某星向管区购买了原来一直居住的房屋,于2015年进行了原址重建但未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业用地区。

  2. 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谢某星涉嫌存在未经批准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违法行为后,于2017年2月7日向申其发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谢某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017年2月27日,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谢某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送达,谢某星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2017年3月15日,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申请人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依法送达。

  3. 谢某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3月28日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房屋是管区在上世纪60年代时候建的,后因原房屋已经不能继续居住才再重建。且自上世纪60年代起直到现在都有人在耕作茶场的农田,其没有占用林业用地进行建设。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认为,谢某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因此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谢某星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并无提出异议。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谢某星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谢某星行政处罚的依据

  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对谢某星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案启示】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作出规定,主要变化有:对于一些不能保障村民一户一宅的情况提出解决思路;增加了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表述;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不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等。

  虽作出了以上修改,但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依然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村民建设住宅必须依法申请,合法用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