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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25-07-07点击率: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如下:

  (一)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发包方合法权益。

来源:大同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