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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重点看什么?
发布日期:2026-08-19点击率:30

  利害关系重点看什么?

  原标题:利害关系重点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实体法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通常来讲,具备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由于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故一般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还要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当事人诉请撤销案涉不动产权证的理由是案涉楼房给其商业楼造成商业危机,对其自建楼房采光产生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要求进行案涉不动产登记时须当事人诉请的商业利益和采光权予以考虑和保护。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甘行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某,该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民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原审第三人民某公司(以下简称跃程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6行终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1.同案同事实同样当事人未得到同样判决,显失公平。民勤县人民法院(2024)甘0621行初9号案件中,第三人跃程公司起诉被申请人民某组织与再审申请人刘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的甘(2022)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22196号不动产权证。该案件与本案所涉不动产地理位置紧密相邻,存在直接关联性,两个案件争议核心都是不动产权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均围绕相关不动产的建设、规划以及登记情况展开,判决结果却存在差异,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二审法院送达程序严重错误。本案裁判文书显示2024年12月16日结案,但二审法院未按时向再审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直至2025年1月15日才进行电子送达,严重违背正常的司法送达程序与效率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法审查并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甘(2023)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00280号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一、二审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是否适当;2.本案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3.二审法院裁判文书送达程序是否错误。

  关于一、二审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刘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民某组织撤销为跃程公司办理的跃程小区一期不动产权证,并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刘某某并非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通常来讲,具备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由于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故一般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还要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刘某某诉请撤销案涉不动产权证的理由是案涉楼房给其商业楼造成商业危机,对其自建楼房采光产生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民某组织进行案涉不动产登记时须对刘某某诉请的商业利益和采光权予以考虑和保护,故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某某无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并据此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的问题。经审查,2021年7月12日,刘某某以跃程公司的建筑物对其建筑物的采光产生影响为由提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诉请跃程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影响其建筑物采光、日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2022)甘06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享有使用权的商住楼共四层,一层用途为商业服务,二、三、四层为住宅,经委托鉴定结论为:民勤县新关7号商住楼按产权证用途其他商服用地/住宅,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某坐落于民勤县新关街新民中路(地号6-444)的商住楼;跃程公司赔偿刘某某鉴定费43000元。庭审中刘某某表示其他权利将另案主张。跃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3)甘06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8月7日,跃程公司起诉民某组织、刘某某,要求撤销民某组织为刘某某办理的(2022)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22196号不动产权证,并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以下简称另案)。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24)甘0621行初9号行政判决,认定“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因为涉案登记行为,跃程公司已经担负了司法鉴定费43000元,跃程公司因民事诉讼权益受损是现实发生的,其具有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认定民某组织在为刘某某换证登记时以登记系统中的科目识别中没有“商住”科目为由径行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该登记行为确系违法,最终判决撤销民某组织向刘某某等办理的甘(2022)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22196号不动产权证,并由民某组织依法重新作出行政登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案与另案原告诉讼请求虽相类似,但各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相同,且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两案基础事实亦不相同,故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刘某某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法院裁判文书送达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刘某某主张二审裁判文书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但二审法院直至2025年1月15日才进行电子送达,送达程序严重错误。经审查,二审裁定的落款时间并非公开宣告裁判的时间,且二审法院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刘某某有效送达,并未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故刘某某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叶梅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季婷婷

  二O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裕国

  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