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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发布日期:2026-09-02点击率:10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

     上级行政机关居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该起诉事项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景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卢宇国,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丛景林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不履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江、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朱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丛景林申请再审称,其邻居周满文于1998年8月11日获取到《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2005年5月,周满文实施了侵占公共走道垒墙占道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切身利益。2005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哨营乡政府)给其送达了一份《长哨营满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七道河村村民周满文翻建房屋批示的通知》,其就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怀柔区政府于2005年至2016年一直不作为。怀柔区政府直至2016年才作出怀政函(2016)55号《关于撤销长哨营满族乡七道河村周满文<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撤销涉案违法行政行为拖延达11年之久。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确认怀柔区政府未及时撤销长哨营乡政府1998年8月11日违法核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业已查明的事实,怀柔区政府于2016年1月3日收到丛景林的申请书后,已于同年3月15日作出怀政函(2016)55号《关于撤销长哨营满族乡七道河村周满文<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告知长哨营乡政府核发给予周满文的宅院使用许可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六条之规定,予以撤销。长哨营乡政府亦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长政发(2016)7号《关于撤销七道河村周满文<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并向周满文送达。故丛景林关于怀柔区政府未及时撤销长哨营乡政府作出的涉案宅基地使用许可,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丛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丛景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涛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