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惠民福利】北京拟推租赁型集体宿舍
发布日期:2018-05-25点击率:800

  北京拟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另外,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昨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也就是说,单独个人无法租到此种房源。

  集体宿舍都建在哪儿?《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即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可以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意见》提出,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另外,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怎样才能租到此类集体宿舍?《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另外,用工单位须位于北京且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由于人员密集,消防安全是集体宿舍不容忽视的一点。此次政策也发布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导则》提出,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另外,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 专家说法

  集体宿舍满足多层次租住需求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这些年随着北京拆违、城乡接合部综合整治、群租房整治以及地下空间清理的大力推进,城市面貌、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那些原来租住在违建、群租房、地下室的人员,在违建、群租房和地下室被拆除、清理整治之后,在市场上找不到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房源。

  赵秀池认为,这些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所离不开的人员,比如环卫工人、家政人员等。现在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决了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职住平衡,也保障了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对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推进也是很有意义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认为,北京住房租赁市场一个基本特点是,租赁需求旺盛,供应总体偏紧,而且存在结构性矛盾,大户型房源供大于求,租金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房源供不应求,而床位式租住产品几乎空缺。

  邓郁松认为,《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专门趸租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通过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务工人员多层次的租住需求,从而有效增加了这类租赁产品的供应,完善了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体系,实现供需匹配,有利于稳定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来源:新京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010-5335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