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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厦门拟出让租赁用地6宗 基准地价为商住房40%
发布日期:2018-06-05点击率:88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关于鼓励厦门市国有企业参与地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人才留“厦”的建议》答复要点内容如下:

   关于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优惠价格供地的建议

  1、2018年拟安排出让租赁住房用地6宗,土地面积16.92公顷,建筑面积45.18万平方米。

  2、将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细分为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仅为同区域商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的40%左右。

  3、《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允许市、区属国企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利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

  关于允许地方国企现有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旧厂房、商办项目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建议

  工业用地建筑功能变更允许变更为科技研发用途和民生短板用途,不得变更为居住或类居住用途;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土地用房允许变更为租赁住房。

  关于鼓励地方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在集体用地上开发长租公寓的建议

  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出租公寓,可以村集体名下的发展用地以作价入股或联营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合作开发和经营。

   关于建立厦门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及出租方信用服务评级体系的建议

  我市于2017年8月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工作,12月20日完成租赁系统第一期建设并上线试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实现“找房—签约—支付—备案—评价—投诉”等全线上操作,

  租赁平台引入蚂蚁金服、银联及各银行的多个评级系统,接入厦门市各相关部门、租赁企业、中介行业协会数据,使用“线上+线下,数据加人工”相结合的核验方式,对通过系统完成的住房租赁交易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核验,确保租赁房源、租赁双方、租赁中介均真实可靠。

   关于对我市从事长租房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税费方面进行减免的建议

  拟从税收奖励、经营奖励、贷款贴息等方面着手,为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资金补贴,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2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方、吴梓菱等10位代表:

  《关于鼓励厦门市国有企业参与地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人才留“厦”的建议》(第0289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国有资产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您们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了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您们在建议中对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房屋租赁市场的分析研究准确、透彻,既有深度又有高度,给予我们很大启发。近三个月来,我局根据您们的建议,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国家级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为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措施与成效

  (一)关于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优惠价格供地的建议

  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加大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已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2018年拟安排出让租赁住房用地6宗,土地面积16.92公顷,建筑面积45.18万平方米。5月15日,我市首宗国有租赁住房用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拍卖,位于湖里区的2018P01地块,经过竞拍被厦门金圆集团以2.2亿元拍得。二是为加快培育我市租赁住房市场,2017年底修订后的《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17〕413号)文件,将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细分为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仅为同区域商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的40%左右。三是审慎推进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我局起草的《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允许市、区属国企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利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

  (二)关于允许地方国企现有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旧厂房、商办项目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建议

  为促进城市更新改造,有序引导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已批国有工业(仓储)建设用地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土地用途变更,及盘活利用我市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我局起草了《厦门市国有工业(仓储)用地建筑物功能变更审批实施意见(送审稿)》和《关于盘活利用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的报告》,并已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实施。前述草拟文件分别对工业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用途变更进行了规范,其中工业用地建筑功能变更允许变更为科技研发用途和民生短板用途,不得变更为居住或类居住用途;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土地用房允许变更为租赁住房。

  (三)关于鼓励地方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在集体用地上开发长租公寓的建议

  2017年2月,市政府关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利用问题专题会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出租公寓;村集体因资金、人才和经营管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村集体名下的发展用地以作价入股或联营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合作开发和经营。

  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我市为第一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2018年1月,我局起草的《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对相关审批程序、建设运营机制、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

  (四)关于鼓励已转为民用的部队用地与地方国企合作,开发住宅租赁用房的建议

  军用土地使用及使用权转让均有专门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文,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商品住宅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省委、省政府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相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18号)明确,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严格限制挂牌方式出让,严禁各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竞买限制条件。如符合军用土地使用及使用权转让相关规定,我局将按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关于建立厦门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及出租方信用服务评级体系的建议

  我市于2017年8月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工作,12月20日完成租赁系统第一期建设并上线试运行。

  目前,该系统已实现“找房—签约—支付—备案—评价—投诉”等全线上操作,基本具备条件搜房、图上找房、网上聊天、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网上签约、网上支付、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验证、租赁双方互评、部分租赁数据统计分析、租赁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截至2018年3月19日,系统访问量已超过200万次,发布房源超过6万余套。

  租赁平台引入蚂蚁金服、银联及各银行的多个评级系统,接入厦门市各相关部门、租赁企业、中介行业协会数据,使用“线上+线下,数据加人工”相结合的核验方式,对通过系统完成的住房租赁交易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核验,确保租赁房源、租赁双方、租赁中介均真实可靠。

  日前,为方便群众提取公积金,市房屋管理中心已于2018年3月12日发函至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房屋管联[2018]28号),就两个系统数据共享进行对接,即将打通租房后提取公积金的渠道。

  近期平台将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搜集汇总整个租房过程所产生的需求、交易、评价、信用、房屋存量等海量数据,实时、动态地生成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各类分析、汇总图标,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供需情况,方便市民了解租赁市场,也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撑。

  另外,待我市综合征信平台建设完成后(该平台涵盖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征信情况),还将与其完成对接,不断完善对租赁各方信用评价。

  (六)关于对我市从事长租房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等税费方面进行减免的建议

  当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和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激发住房租赁企业活力,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正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拟从税收奖励、经营奖励、贷款贴息等方面着手,为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资金补贴,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大市场供应。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梳理可出让的租赁用地,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推出更丰富、更有活力的租赁模式。继续在新城、产业园区周边配建租赁公寓。鼓励国有企业与村(居)集体合作,利用集体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根据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综合平台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租赁平台各项功能,计划今年6月完成与国土房产、公安、民政、行业协会、租赁机构等单位全面对接;10月,完成平台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

  (三)进一步壮大国有租赁企业。虽然我市目前拥有十多家国有租赁企业,但存在业务发展缓慢、经营模式单一、市场占比低等问题,难以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要通过增加房源、提供财税金融服务支持等措施,做大做强国有租赁企业,在稳定租金、租期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

  (四)进一步探索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线上、线下两个渠道,搭建住房租赁网格,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监管的全面覆盖。加快完善和出台配套政策,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出台包括户籍管理、教育、社保、医疗、金融、公积金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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