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宁车沽东村是一个以农业、海淡水养殖业为主的行政村。2006年,宁车沽东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天津市北方博宇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博宇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然而,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该村村民内部却产生了对该合同内容的质疑。“签的是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为何要收40年的租金?”村民李先生表示不理解。
土地租赁期争议
据村民张立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显示,宁车沽东村村委会与北方博宇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5月18日,合同约定租赁的是4028.53亩海水养殖地,合同有效期为20年。合同中还注明,期满后乙方有权以本合同条件与甲方签署新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延长土地租赁适用年限,确保乙方经营的延续性,新合同的有效期双方一致同意仍为20年,其内容与本合同相同,但延租后20年的租赁费,随前合同约定的费用一并交齐。
对上述“承包20年实收40年租金”问题,宁车沽东村村委会主任张同宁表示属实,“这些事都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大家)签字同意的”。
但是,村民代表刘树华、张立友等人均表示没有签过字。而且,刘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他当时参与了村委会对外出租土地的丈量过程,该地亩数为净水面面积,加上围堰等的总面积应该在5000亩左右。
“以这样的方式,村委会是不是变相将土地租给了博宇公司40年呢?”张立军质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村民主张解除合同
另外,对于博宇公司租赁的4028.53亩地的使用,也引起了村民的不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博宇公司租地后,又数次转租,其中出现了承租人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破坏土地的情况。据知情人介绍,一位名叫吴某良的天津人从博宇公司转租了该土地,并将原本的海水养殖场改造,建设了厂房、农家乐等建筑。
张同宁对此表示,村委会知道该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但并未就博宇公司转租土地导致土地被迫破坏的情况与该公司进行过沟通。
据知情人介绍,其实这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暴露出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合同中博宇公司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平,但实际上张某平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资料显示,博宇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凌某翔。
采访中,记者多次联系博宇公司和张某平,均未得到答复。
“我们希望村委会站在维护村民利益的基础上,解除和博宇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张立军说。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