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法院瓜沥法庭的巡回法庭来到了杭州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开庭合并审理了两起益农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1月1日,原告益农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钱某、汪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益农片)》,合同约定原告将占地面积为48亩和44亩的益农片围垦土地分别包给被告钱某、汪某,土地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土地承包金为每年每亩1300元,并约定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包,要求被告及时做好清塘出地准备和固定资产处置工作。2018年12月3日,原告又召集全体土地租赁户开会,再次重申同样内容。但被告仍继续占用租赁土地拒不归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但被告提出他们在承包期内对于土地的生产投入,原告应承担相应费用。
随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审判员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分析。
最后,审判员当庭作出了宣判。
由于两案案情相似,审判员对汪某作出了同样宣判。来源:湘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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