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澎湃新闻从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西安住建局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行政区内(不含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和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应按照土地“招拍挂”竞拍确定的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配竞比例,足额建设自持租赁住房。
自持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起始时间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
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配竞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意见中予以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明确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套型、房源位置,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备注;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测绘作业,应依据《西安市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测绘成果报告(含预测及实测)中将 “自持租赁住房”具体房源予以备注。
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时,要对项目配竞自持租赁住房情况依据《合同》进行复核,在自持年限内,整幢自持租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手续;非整幢配竞自持租赁住房房源不予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范围。
自持租赁住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合同》、实测绘报告等资料将房源信息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并对真实性负责。
西安住建局表示,这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竞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办理、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配竞租赁住房足额建设、按期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
此前的9月25日,西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