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近日,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征求《厦门市混合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混合用地,是指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多种用途混合利用和灵活转换的单一产权土地。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在允许混合的用途清单及比例构成范围内灵活转换土地用途,无需补缴地价。
适用范围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实际,按照“产业主导、空间灵活、业态多样”的原则,在下列区域选择若干用地作为混合用地试点:
(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
(二)轨道交通一般站点半径100米、换乘站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的用地;
(三)机场、高铁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1000米范围内的用地;
(四)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
(五)经市政府研究适用本办法的其他区域。
用途清单
资源规划部门核定混合用地规划条件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所在片区规划,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地块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清单、主导功能及比例。用途清单可以在下列用途中组合选择:
(一)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娱乐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租赁住房用地,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用地,可按相关规定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养老用地、体育用地;
(四)经市政府研究适用本办法的其他用途组合。
用地出让
混合用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诚信原则,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评估价的70%。混合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地块规划条件、用途与功能转换、地价调整等内容。
原文如下:
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等精神,我局形成了《厦门市混合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LYC5108125@163.com。
厦门市混合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的意见》精神,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的混合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混合用地,是指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多种用途混合利用和灵活转换的单一产权土地。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在允许混合的用途清单及比例构成范围内灵活转换土地用途,无需补缴地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实际,按照“产业主导、空间灵活、业态多样”的原则,在下列区域选择若干用地作为混合用地试点:
(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
(二)轨道交通一般站点半径100米、换乘站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的用地;
(三)机场、高铁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1000米范围内的用地;
(四)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
(五)经市政府研究适用本办法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用途清单)资源规划部门核定混合用地规划条件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所在片区规划,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地块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清单、主导功能及比例。用途清单可以在下列用途中组合选择:
(一)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娱乐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租赁住房用地,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用地,可按相关规定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养老用地、体育用地;
(四)经市政府研究适用本办法的其他用途组合。
第五条(用地出让)混合用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诚信原则,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评估价的70%。混合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地块规划条件、用途与功能转换、地价调整等内容。
第六条(权属登记)混合用地应当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构成比例以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应当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建筑应当移交相关部门的,该部分建筑可以分证办理。
第七条(审批流程)在不改变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可以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用途转换,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调整方案(调整用途、调整比例、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备案。涉及建筑改建的,土地使用权人按一般基建项目申办建设审批手续。涉及建筑安全、消防等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用途调整后的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内容出具测评报告,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混合用地存在其他用途变更为租赁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的情形,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八条(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混合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等条件规范使用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住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混合用地建设和运营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