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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坝法庭妥善审理一起涉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2-09-15点击率:572

  新坝法庭妥善审理一起涉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件

  1998年12月9日,原扬中市联合镇L村村民委员会(2004年与其他村合并为现新坝镇Y村)与周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资产、租赁相关土地”的合同》,约定将该村下属企业所用7.98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周某、将该下属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给周某、将相关联的3.32亩土地长期租赁给周某,周某需支付L村土地转让款、企业资产出售款合计149万元,并需按年支付3.32亩关联土地的租金。

  2022年1月,Y村村委会将周某诉至扬中法院,称周某至今未支付完毕转让款且长期拖欠转让款本金和土地租金未付,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责令周某立即向该村委会腾空交付承租的土地3.32亩(约2213㎡),并要求周某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权和资产转让款本金55万元、利息及拖欠的租金105万元。新坝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周某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周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情况并结合现有证据,承办法官认为Y村村委会与周某之间的账目混乱不清、出租的3.32亩土地界址不明,而对案涉未付资产转让款数额以及出租土地范围的认定均直接关系到Y村村民的利益。鉴于此,新坝法庭并未因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径直作出缺席判决,而是积极与Y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多方合力共同找寻周某。2022年5月下旬,承办法官打听到周某在某一家企业活动,遂在第一时间赶赴该厂,找到周某后,承办法官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劝导其积极应诉,直面纠纷、化解纠纷。2022年5月27日,新坝法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双方之间账目混乱不清,承办法官又多次召集双方核对账目,周某也在理顺欠款账目的情况下承诺尽快付款。针对出租的3.32亩关联土地返还事宜,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对土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承办法官认为Y村村委会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租赁土地的诉讼请求及难以得到支持和实际执行,也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在周某承诺按期给付租金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租赁土地现场更利于保证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实现。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下,Y村村委会撤销了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腾空返还出租土地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周某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新租赁费用标准按年支付土地租金。后本院根据Y村村委会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目前,该土地租赁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当中。

  该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转让、农村土地租赁等因素,裁判结果与Y村广大村民利益密切相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新坝法庭充分考虑到案件纠纷起因、利益平衡现状以及判决可执行等因素,并未因被告缺席诉讼而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在法庭尽最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该案的处理方式及结果,既实质性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又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下一阶段,新坝法庭将认真贯彻落实镇江中院《关于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和扬中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在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展现人民法庭助力推进全面乡村振兴的风采和担当。来源:扬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