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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租金年涨幅不超5%
发布日期:2022-10-12点击率:274

  佛山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租金年涨幅不超5%

  为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佛山制定了《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印发。作为广东省“点名”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10座城市之一,佛山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

  佛山将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办法》称该类房源的筹集渠道分为新建、改建、存量纳管三种方式。比如,改建房源主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而存量纳管房源,则是指可盘活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且合法建造的存量居住性用房,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住宅、公寓、宿舍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土地、金融、税收以及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针对市场关注度较高的租金问题,《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主体制定,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

  其中,享受财政资金支持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自项目享受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享受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年度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度上涨幅度不超过5%,其中,对享受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停止后,其当年租金涨幅不超过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前一年租金的5%。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布本区各地段各类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应当考虑租住品质等因素。运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