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建造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