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山西运城夏县当事人,凯诺拆迁律...
海南三亚当事人,凯诺行政律师已...
河北张家口涿鹿县当事人,凯诺土...
广西百色平果市当事人,凯诺律师...
廊坊霸州胜芳当事人,凯诺律师已...
淄博博山区白塔镇当事人,凯诺行...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当事人,凯诺土...
儋州峨蔓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师...
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根据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建造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