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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5点击率:279

  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暂行办法

  为落实省、市“三闲一烂”工作部署,推进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工作,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特制定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高新区辖区内闲置国有土地(城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政府已收回暂无计划利用的土地)。

  二、闲置国有土地租赁程序

  1、项目选址

  由国土规划林业办对辖区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选址、出具位置图,报高新区土地专题会审议,向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提出拟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局三分局负责核实相关资料,审核可以作为临时用地后,由国土规划林业办填报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租赁审核意见单,并将表格送至区拆迁中心、区城建办征询意见后,报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审批。

  2、部门审核意见

  属地社区街道出具临时用地地块使用意见。

  区拆迁中心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是否有动迁意向,城建办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地上管线、地下管网等相关情况,提出是否排迁等相关意见及项目施工中的日常管理,项目竣工后,由用地方出具项目质检报告,报城建办备案。

  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用途、建筑规划条件、土地面积、建设面积等相关要件。

  三、临时用地确认地价标准

  临时用地基准地价确认标准以地块所在地区用地类别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如商业四级基准地价为1633元/平方米,商业40年,每年单价为41元/平方米,即41元/平方米就是地块商业用地临时租赁一年的费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统一参照336元/平方米,工业50年,每年单价为7元/平方米,即7元/平方米就是地块工业用地临时租赁一年的费用。临时用地租赁用途为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

  四、公开招标

  国土规划林业办负责提请高新区闲置国有土地租赁审核意见单,待审核意见单签批后,出具临时用地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投标公司公开招标。

  五、签订合同

  公开招标中标方确定后,由管委会负责与中标方签定《国有土地临时租赁合同》,租赁费以非税收入形式上缴管委会财务办。

  六、租赁原则

  1、租赁使用者运营项目须符合规划、环保等相关要求,不得对周边卫生、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租赁使用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应按批准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重大规划调整急需使用土地及管委会征收拆迁,中标方须同意管委会对标的物按照市政府现行拆迁标准对其补偿,并清除临时建筑恢复原貌;租赁期满后管委会有挂牌出让土地决定的,租赁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无条件清除临时建筑。

  本文件执行之日起,高新区辖区内国有土地已临时租赁使用的,合同到期后均按照此办法执行。

  来源: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