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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2-21点击率:159

  渭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渭源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渭源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条   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农业优势和产业规划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进行现代农业建设。

  (一)鼓励经营主体重点打造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实现在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鼓励经营主体结合全县实际,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大力推行标准化种植,以中药材、畜草、马铃薯等县域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以蔬菜、小杂粮、花卉等区域优势产品为补充,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企业主体、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立足区域布局,积极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按照“南薯北药、薯药强县、旅游富民”方向,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和产业基地建设为引领,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健全完善生产组织、投入保障、产销对接、风险防范“四大体系”,加快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经营主体重点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流出方农民就业等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带动农民,不代替农民,不排斥农民,积极支持“公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和“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发展模式,通过签订订单合同、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及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四)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应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二)经营能力。经营主体应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的检验人员需持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证等证书。

  (三)资产信用。经营主体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连续两年盈利。

  第八条   流转面积和时间。流转面积按照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流转备案。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备案。

  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由受让方配合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备案方式以纸质材料备案为主;备案程序按照经营主体申请、村级组织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审查审核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第七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流转:受让方是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提供有效资信情况证明的;受让方是工商资本主体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经营项目不符合我县规划的;在我县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

  (二)实施项目审核。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农地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1.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2.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3.流转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4.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查审核资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应提交经营主体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

  第十一条  分级审查审核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程序如下:

  (一)经营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的,由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由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分级审查审核原则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通过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部门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中应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政策导向。相关工商企业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积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工商企业,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后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但不开展生产经营(对流转土地用于试验示范和新品种推广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挤占农民的发展空间,容易形成“规模不经济”等情况的,应实行准入限制,严格准入门槛,相关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定期审核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农业农村部门有权告知有关部门并提出终止该企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资格等建议。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拟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国家法律政策及省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地区租赁农地开展“非粮化”生产经营项目的,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农业农村部门有权终止相关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工作。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维护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建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鉴证下公开规范进行,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组织鉴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经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经营主体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经营主体需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受让方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十七条  对整村(社)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期限届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保障金本息。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原则上缴纳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由经营主体统一交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土地。

  第十八条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1号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九条  经审查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签订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金、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实行限期退出。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定期对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五章   规范服务

  第二十二条  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县、乡、村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在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功能,为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原则上,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其他土地流转业务外,其余土地流转业务均应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后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登记、汇总、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上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创造条件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应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农转非”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来源:渭源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