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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3点击率:145

  西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范入市交易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西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第2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第39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西昌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出让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成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联合总社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联合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委托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发布协议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出让人和受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签订出让合同,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委托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任何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改经信、生态环境、财政、人社、住建、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

  第九条 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二)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已获得相关部门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准;

  (四)入市交易地块和交易方案已获得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等用地50年;

  (二)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和受理

  (一)出让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入市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交易申请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交易方案。

  (二)交易中心在收齐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委托交易代理协议,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编制出让文件

  (一)交易中心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出让人提供的资料和指标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编制完毕后应经出让人确认并在市三项改革办备案。

  协议文件包括协议出让须知、协议出让公告、合同主要条款、成交确认书样本、协议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信、资格证明、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挂牌竞买报价单、出让宗地界址图、规划图、确定中标人标准、转入现场竞价的条件及程序、成交确认书样本、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宗地界址图、规划指标、成交确认书样本、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二)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履约保证金可视宗地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发布出让公告和发售出让文件

  (一)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确认并在市三项改革办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负责在地块所在地张榜公告。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土地坐落、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指标,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拍挂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拍挂文件售价,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保证金及缴纳要求等主要内容。

  (二)出让公告应当在开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10日发布公告。其中采用挂牌方式交易的,必须保证挂牌时间不少于5日,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公告发布后,确需更正、澄清的,应在公告截止前进行。出让人应将需要更正、澄清的内容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通知交易中心(涉及重大调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易中心应及时按原公告渠道发布补充公告。书面更正、澄清信息影响竞买人招拍挂决策,交易活动时限应进行顺延。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应补足10日。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中心开始发售出让文件。

  第十四条  接受咨询和报名

  (一)意向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质疑或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并在出让文件的范围内给予答复。不属于交易中心答复的,交易中心将质疑或咨询转给出让人或其他单位,由出让人或其他单位答复。

  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由出让人组织并提供便利。

  (二)意向竞买人的保证金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后方可报名。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的,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组织

  (一)出让人应当委派代表和监督人员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入市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小组全程参与。

  (二)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拍挂活动,由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整个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笔录。

  (三)交易活动现场发生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事项,由出让人决定后,暂停或中止交易。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流程

  (一)招标

  1.投标开标

  (1)按规定时间地点接收标书,进行登记,拒绝接收的,说明理由,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签字的,做好记录。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按时开标,开标时出让人代表,监督人员应当到场,参与开标过程。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投标人少于二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二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1)评标前,向评标小组宣读评标纪律,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2)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4)评审或复核中,发现客观分不一致,主观部分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向评审小组提出,由评审小组协商处理;

  (5)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6)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7)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根据评标报告,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发中标通知书。

  出让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的,在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出让人,出让人自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人。

  (二)挂牌

  1.公告期满,开始挂竞价,填写报价单;

  2.确认最新报价,更新竞买价格;

  3.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继续应价的,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竞买人自行报价或应价,挂牌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最后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竞得人;

  4.主持人宣布竞得人;

  5.出让人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有底价的,应展示底价密封情况;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成交及结果公示

  (一)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发出的主体是出让人,文本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出让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在文本上签字确认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三项改革办备案。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未竞得人、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入财政金库,作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在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成交价款。

  (三)采用协议方式入市的,出让人应将协议出让结果在西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公告5工作日。

  以招标拍卖挂牌入方式入市的,交易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出让结果在原公告渠道的媒体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签订出让合同及履约

  (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中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不予退还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出让人保留该地块再次出让产生收益损失的追偿权。

  (二)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三)出让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四)受让人依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成交结果公示后,出让人、市三项改革办、交易中心等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文档整理归档。交易中心应当保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档案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规划图,批复文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报名和资格确认资料,底价制定记录(如有),开评标记录、拍卖记录、挂牌记录,招标拍卖挂牌过程音像资料,评标、竞买结果资料和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结果公示资料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围标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协议有偿使用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四条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按照《西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证金缴退操作细则》、《西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款结算操作细则》和《西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竞得人或中标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价出资(入股)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等公开方式交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三项改革办负责解释。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