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花时节不赏花,田间地头搞调查”。4月中旬是贵德梨花开得最艳的时节,海南中院审理张某某等36人与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上诉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贵德办案期间,频繁辗转于田间地头和政府相关部门,奔波在当事人之间、察看现场、核对每户租赁土地实况、向机械司机了解情况等工作中,爱美的法官顾不上欣赏梨花,全身心真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和问题,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法律有温度,让法条变灵动,让司法过程充满温情。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张某等36人将自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某农业公司用于生态农业种植,租期15年,租金每5年一付。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期满后,农业公司需将土地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需承担机耕费用。如果合同能顺利履行至期满,于双方都是好事,可农业公司因前期项目投入资金量大,无法支付第二个5年的租金,案涉土地被撂荒至今。于是,张某等36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农业公司支付欠付至今的租金,同时将土地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应支付相应费用。案件经过审理,最终,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土地恢复费用上。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经过调查,以150元/亩的机耕费标准确定了土地恢复费用,可张某等36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标准过低,应按照3800元/亩的土地复垦费标准来进行认定。
“土地恢复费用适用机耕费标准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所以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即150元/亩的机耕费标准确定土地恢复费用并没有错”“不对不对,机耕费是耕种环节产生的费用,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一直在进行生态农业种植,那么只产生机耕费是正常的,可问题是土地已撂荒多年,根本达不到耕种条件,如果我们只纠结于机耕费这三个字,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我们看合同不能抠字眼,要从约定目的来完整地理解合同”。三个合议庭成员争论不休,最后,审判长拍了板:“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坐在办公室作不出符合实际的裁判,一审法院虽然也察看了现场,拍了照片,可我们还是得去现场直观地看一看”。
近300亩地,需要一一核实现状,并拍照登记,而且每个当事人的土地都比较分散,不在一个区域,这对几个天天埋头翻案卷,抬头打判决,极度缺乏运动的女法官来说,还真算是体能挑战。从东到西,从早到晚,从风和日丽到大风肆虐,车胎扎破了,小黑鞋也变成了小白鞋,在当事人道辛苦的声音中,终于完成了察看现场的工作。说真的,看卷宗里的照片和看现场完全是不同的感受,那些因为长年撂荒而长满杂草、灌木、芦苇的土地,还真不是150元/亩能恢复得了的。办理案件除了不能机械地理解合同约定,还需要结合实际,综合考量。更何况,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守住耕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所以无论是从合同约定的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坚守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出发,都不应该将土地恢复费用局限在“机耕费”这三个字上。可150元/亩不行,那多少钱才合适,真的需要3800元/亩吗?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案涉土地恢复耕种状态不属于复垦,按照3800元/亩的土地复垦费标准进行判决显然是不合理的。可是,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又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以确定土地恢复费用,那么怎样才能作出符合“情理法”的判决呢?调查!去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去问一问机械和人工的市场价,去核实已经恢复土地的当事人花费了多少钱......终于,通过多途径调查,结合土地现状,合议庭确定较为符合实际的950元/亩土地恢复费用。
数额确定下来了,可是恢复土地不只是钱的问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案涉部分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系耕地,但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系林地。显然,这种情况下,单纯确定一个金额,是会留下“尾巴”的,一旦恢复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与相关政策相悖怎么办,一旦发生“毁坏林木”的事件怎么办?为稳妥起见,还是需要多做一步,对案涉土地的恢复设置前提条件,即要求农业公司及张某等36人在恢复土地前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需告知乡政府监督村委员会配合农业公司及张某等36人做好相关工作。
五月的青海,偶尔还会大雪飞扬,合议庭特意找了一个艳阳高照的日子去送达判决书,希望村民们的心情能像天气一样,晴朗起来。合议庭向村民详细解释了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同时邀请了贵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的工作人员就土地恢复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宣讲。看得出来,村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一声声的道谢使合议庭法官感觉所有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合议庭的法官感慨,今年的梨花谢了,来年还会开。或许自己就可以做一树如雪般素净的梨花,即便没有艳丽的姿色,也没有馥郁的芳香,却能结出清热甘甜的果实。来源:青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