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A合作社与被申请人B公司于2022年3月签订《有机良种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及种植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良田约400亩,种植繁育非转基因有机高产大豆良种,且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负责大豆全过程种植及管理;租赁费每亩每年950元,种植及管理大豆的综合费用每亩1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种植大豆并已收割完毕,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种植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大豆不达目标产量为由,一直未支付土地租金和大豆种植管理费用。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向淮安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有机良种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及种植管理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土地租金和大豆种植管理费。
处理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有机良种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及种植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有机良种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及种植合同》,仲裁庭予以照准。被申请人辩称大豆亩产量没有达到目标产量,仲裁庭考虑到农作物的自身特点以及合同并未约定亩产重量,故其抗辩理由难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土地租金和大豆种植管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合同约定申请人田间管理义务中含除草劳务,庭审中申请人对田间有杂草的事实未持异议。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田间管理服务不到位,应从种植管理费中适当扣除管理费用的30%。
典型意义
中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提供土地和种植管理服务,另一方提供良种和技术指导,这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种新型合作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本委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原则,为规范农业新型合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
来源:淮安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