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某与吴某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由吴某将其流转的某区域土地出租给姜某用于种植牛蒡,姜某为此交付了五万元押金,双方约定若姜某未在约定日期前交清租金,则构成违约,押金将不再退还给姜某。然而,在达成协议一周后姜某去查看所承租土地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全都被吴某种上了小麦,随后,便找到吴某要求退还押金,而吴某则以姜某未在约定时间交付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姜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吴某所达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协议并不以书面和经发包方备案为必要条件,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吴某在双方约定日期前在承租给姜某的土地上种植上小麦改变了双方争议土地的原有状态,致使姜某承租案涉土地进行耕种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姜某要求吴某返还五万元押金,应视为其主张解除与吴某之间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姜某作为合同违约方,应当将收取的五万元押金返还给姜某,故对姜某要求返还五万元押金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姜某向其交付的五万元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押金”与“定金”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本案中的“押金”在法律上实际是“订金”。所谓订金,它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当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而“定金”则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若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总而言之,一字之差,所涉及规则却大有不同,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以明晰自己的合法权利。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原则一直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这就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供稿:郭仓人民法庭
来源:汶上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