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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租赁合同内容,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双方口头约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因双方对租赁期限无书面的明确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来源: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