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土地租赁类纠纷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案情】
2013年10月28日,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农业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向甲村委会租赁面积为300亩的土地,租赁期限30年,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42年10月30日止,租赁价格根据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先交后租,李某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预付本年度租金,逾期按每天3‰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未付清则合同终止执行。2013年10月,李某注册乙农庄成立,经营范围为谷物、水果的种植、销售,水产养殖。
2022年1月,甲村委会起诉李某、乙农庄,称自2020年12月起,甲村委会无数次催讨土地使用费,李某、乙农庄推诿搪塞,导致村民利益长期受损。被告李某、乙农庄书面辩称,合同约定土地面积300亩,甲村委会实际提供土地面积为290亩,其9年应付租金为190万元,实际支付194万元,多支付了4万元,请求驳回甲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多支付的4万元在今后的租金中扣除或退还。案件审理中查明,案涉土地出租后,承租人在土地上进行房屋改造、道路铺设等非农建设,可能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情形。法院2022年4月裁定驳回甲村委会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评析】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标准,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擅自更改基本农田的使用用途,本案当事人将基本农田用于养殖经营,并在基本农田上形成一定规模的非农建设用于商业运营,已经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当事人私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的处理对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法院审理有关土地租赁类经济纠纷案件的界限,有力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占有或使用农用地的个人和集体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来源:宁都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