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力,成功调解因土地租赁引起的系列纠纷,获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2年5月1日,吉某与乌某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吉某将自己240亩左右的水浇地租赁给乌某,租赁期限为15年,后乌某实际支付了111500元租赁费。
2015年11月6日,吉某以乌某未全额支付租赁费为由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乌某已支付111500元,合同未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形,不应解除合同,判决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1月10日,乌某以吉某将案涉240亩土地中的107.8亩私自种植苜蓿、减少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造成损失为由将其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吉某赔偿乌某2023年因减少土地面积造成的损失107800元。吉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日,吉某又以乌某在租赁土地期间私自将案涉土地转包给他人种植为由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
基于双方多次诉讼,且乌某只主张了2023年的损失,合同到期还有几年的时间,仍会产生损失及诉讼。因此,为减少双方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两级法院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两级法院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明理、分析研判,并积极协调嘎查领导及双方当事人的亲戚加入调解工作中。最终,在两级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嘎查领导及当事人亲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乌某同意向吉某返还土地,吉某也同意向乌某赔偿650000元,并将上诉的案件一撤到底,至此,持续了十二年的土地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土地纠纷案件看似小矛盾,实则涉及农牧民最关心的利益点,一味地按照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只是“治标”,一旦处理不好,就会衍生更多的矛盾。一直以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流程”公正高效化解土地纠纷,不断深化土地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助推构建“党委牵头、政府负责、法院兜底”的工作格局,从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入手,探索矛盾纠纷调解规律,丰富调解手段,促进土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小、解决在早,实现土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乌敦格日乐)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