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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新城镇临时用地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13点击率:402

  南汇新城镇临时用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南汇新城镇临时用地租赁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新城镇社会治理水平,保障临港新片区开发建设的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汇新城镇临港新片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临时用地使用需求和租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地租赁,是指在南汇新城镇镇域内的尚未开发建设的地块上,因临港新片区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用地确需在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的,或因工程建设必须临时超出项目用地范围需要临时用地的,适用本办法。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取得临时用地许可后方可使用。

  2、用途管理,履约保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用地的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3、回复原状,及时归还。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四条  临时用地租赁申请和协议

  1、临时用地选址在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情况下,须遵循“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原则,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镇城规办协商确定。

  2、确定临时用地选址后,临时用地使用人要与土地权利人(使用管理方)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协议(一下称“租赁协议”),租赁协议须经镇成规办鉴证后生效。

  3、租赁协议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租赁土地地址、面积和租赁时间(不超过2年);②租赁地块内地上物的补偿经费和租赁金额;③租赁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支付;④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4、临时用地使用人根据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租赁费后,到临港新片区规资处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因交到镇政府制定专用账户。

  5、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

  1、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必须取得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的延长许可后方可延长租赁期限。

  2、恢复原状:租赁期满(不得超过批准的临时用地时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后及时归还权利人。恢复原状土地复垦需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不能立即停止使用变启动复垦工作,或不能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由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负责该土地复垦工作,相关费用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3、归还条件和需要的资料:①租赁期满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地上物拆除土地复垦恢复原状后将土地归还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②使用前土地测绘报告和归还时的土地测绘报告;③土壤检测报告;④现场验收记录表。

  4、归还验收:由镇城规办根据临时用地使用人的申请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镇城规办、区域办(农业口)、城管中队、土地所、第三方测绘检测机构、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土地测绘报告、土壤检测报告、现场验收情况判定是否恢复原状满足土地归还要求。如满足要求则通过验收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如不满足归还要求则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完成再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如拒不整改或不能再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代为执行,相关费用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5、复垦保证金:该临时用地通过验收归还给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可持验收归还资料到镇城规办申请退还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使用和归还过程中出现违规或不满足归还要求,而由执法部门或土地权利人(或原使用人)代为执行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时需扣除代执行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监管

  1、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临时用地范围和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及改变批复用途使用。临时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各类检查,不得阻挠检查人员进入现场。

  2、临时用地从交付临时用地使用人起至完成归还移交期间内,纳入新城镇重点监管地块进行监管。由第三方落实每周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对每个临时用地地块建立巡查台账。

  3、巡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进行限时整改,并报镇城规办备案。临时用地使用人不整改或不能限定期限内整改的,移交镇城管中队代执行,相关费用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同时终止临时用地租赁协议收回该土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镇城管中队或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违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七条   实行时间及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南汇新城镇城规办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