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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湘西自治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未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县(市),由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其辖区内的交易申请。
第五条??州、县两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组织协调等工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收集、整理和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4〕14号)实行分级审批。
鼓励引导本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流转途径
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方可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受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与出让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鼓励和支持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流转土地。
第八条??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鼓励引导流转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规范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或《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发包的耕地、“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经营权的出租、入股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原则上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原则上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事先应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方,申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并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标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出让方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或审批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提供承包方书面同意材料和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申请的登记、查验,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出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县(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招标公告信息并对外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信息公告期内,未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同一交易标的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受让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在公告期内按规定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材料或审批文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受让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需提供行政审批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息公告期满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受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办理。
第十八条??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出让方、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情况组织发布成交公告,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出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出让方、受让方为其他交易主体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继续流转的,需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登记并续签合同。
第四章??风险保障
第二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100亩以上或流转规模不足100亩但改变土地现状的,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专户储存,并与受让方共同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无纠纷,如数退还风险保障金本金及利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制定风险保障金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县(市)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级信息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搜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供需信息,并做好搜集、整理、上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市)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花坦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