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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丹寨县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5点击率: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县域产业集群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县域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15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县人民政府(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局)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与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业主管理单位”)签订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用合同,且进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

  第三条 丹寨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属国有企业承担县域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的临时开发建设、出租、管理、安全生产、卫生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丹寨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收储的厂房。

  第四条?金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招引企业入驻,并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项目落地提供全链条、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审批帮办代办和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服务。县政府(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根据企业需求明确专人为企业提供入驻前期各种事项的全程免费领办代办服务工作。业主单位明确专人做好日常联络工作,并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企业签订租用合同,为企业提供卫生管理服务,向企业收取租金、卫生管理费等。

  第五条?建立丹寨县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企业入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任组长,县投资促进局、金钟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金钟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部、金钟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各业主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机制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由县投资促进局代章。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在资产出租、卫生管理、企业违约及清退等有关事项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分析、研判本办法执行情况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租用县域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丹寨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评、安评等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就业人数相关要求。

  (三)遵守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严格遵守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租金、保证金、卫生管理费、水电等有关费用。

  第七条?企业入驻程序:入驻企业申请→与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与业主管理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注:未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需入驻标准厂房的须呈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入驻。其他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需要租用零星国有存量用地的由业主管理单位呈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自行与投资方签订用地租用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租金价格及租用时限

  第八条 县域内的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金可根据市场行情和房屋现状、区域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价格。具体参考价格为:

  (一)标准厂房租金:

  第一至三年。整栋厂房租用的租金为3元/㎡·月。非整栋厂房租用的,租金按照租用层数收取:第一层租金为5元/㎡·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月,第三层及以上租金为3元/㎡·月。钢结构标准厂房租金为5元/㎡·月。

  第四至五年。整栋厂房租用的租金为4元/㎡·月。非整栋厂房租用的,租金按照租用层数收取:第一层租金为6元/㎡·月,第二层租金为5元/㎡·月,第三层及以上租金为4元/㎡·月。钢结构标准厂房租金为7元/㎡·月。

  (二)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金:工业用地地块(交通条件较好,不需要场地平整)按不低于5000元/亩/年价格进行出租。

  (三)标准厂房租金按半年收取。承租方入驻时扣除装修期外先一次性交纳6个月以上租金,以后按半年以上收取。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金按年度收取。先付租金后使用。

  (四)标准厂房装修及零星国有存量土地平整建设。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装饰装修、内部空间调整等,需事先提交方案并经厂房业主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明确装修时间。厂房装修(零星国有存量土地平整及建设)期限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装修(平整及建设)期间免收租金。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装修(平整及建设)期的,企业需提前向业主管理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顺延实施。否则业主管理单位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五)要素保障未达标的厂房。厂房因墙体脱落、水电气讯尚未接通等要素保障未达到出租条件的,厂房业主管理单位可与入驻企业进行协商,通过企业出资维修(安装变压器、水表、电表等设备)后冲抵厂房租金等方式进行洽谈,具体实施细则及时限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

  (六)条块(分割)出租。标准厂房和零星国有存量用地租用在确保安全生产、消防通道等前提下,可采取分条块(分割)等灵活方式出租,具体由业主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双方约定的租用协议约定。

  (七)厂房保证金。厂房租用协议签订后,承租方按照不高于年租金20%的比例一次性缴存厂房租用保证金。租用厂房的企业须向业主管理单位交纳一定的使用保证金。租用协议解除或项目退出后,在不出现房屋损毁、欠缴卫生管理、水电费等费用的前提下,由业主管理单位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给企业。若出现房屋损毁、欠缴卫生管理、水电费等费用情形的,业主管理单位可按比例进行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退出企业)承担。若入驻企业已入驻达三年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和无不良记录的,承租方可向业主管理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由业主管理单位提前全额无息退还该保证金给承租方。

  第九条 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用期限:租用合同时限原则上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五年期满后租金是否有调整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现行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标准厂房资产及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厂区卫生管理费按照 0.2 元/㎡·月收取(租用面积以租用核定面积为准),与厂房租金同步缴纳。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服从开发区管委会和业主管理单位及县有关部门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的禁止行为:

  (一)未经业主管理单位同意私自转租给第三方;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企业业主对厂房自行装修,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送业主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因租用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租用合同终止,对厂房产生的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 租赁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厂房(零星国有存量土地)租赁协议的解除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环保排污不达标且未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或违规违法经营生产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卫生管理费的,业主管理单位应按每日拖欠租金、卫生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协调机制小组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行情,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对租金、卫生管理价格等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签订的合同剩余租期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贵州金钟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入驻管理规定(试行)》(丹府办发〔2017〕50 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来源:丹寨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