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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申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5-10-13点击率:307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申报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12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完善我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管理,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 ??

  一、申报的主体

  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划拨方式取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单独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连同地上附着物)出租的或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应当按照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国有建设用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在土地出租前出租人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出租申报并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在出租土地前向所在乡镇的国土管理所提出申报土地收益。

  2.国土管理所出租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进行核实,核实信息及时反馈到县局所有者权益股。

  3.审核。县局所有者权益股对申报人提交材料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要件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局端管理系统将缴纳租金收益信息表等信息资料推送至税务部门。

  4.收益缴纳。申报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

  5.停止出租报备。出租人不再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或出租给他人的,应在签订出租合同结束前向有关乡镇国土所提出停止出租的报备信息或出租给他人的土地收益申报。

  三、申报要件

  出租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即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包括2016年5月前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出租合同、出租土地范围等相关材料。

  四、加强宣传

  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出租划拨土地的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人)自觉申报意识,保障申报工作机制逐步有效实施。

  五、其他

  暂不对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实行划拨土地出租申报制度,待国家、省、县出台国有农用地出租土地的土地收益文件后再予以执行。

  六、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或公告。

  来源:集贤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