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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为规范遂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盘活农村产权市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遂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改革为动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雅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以农民为主体,必须坚持平等协商,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
二、流转主体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二)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三)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形式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土地互换、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要抓紧探索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经验,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总结推广我县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经验。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三)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县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将小田合并成大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四)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引导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从事种植业产前产后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鼓励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四、流转程序
(一)农户自主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流出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分别交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存档备查。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发包方收到流出农户递交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二)委托服务
1、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2、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与农户达成一致。
3、委托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按照统一合同文本与流入方签定流转合同(同自主流转合同)。协商记录、委扭合同等资料由发包方负责保存。
4、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5、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农业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三)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乡政府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局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四)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五)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农业服中心申请鉴证。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需要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抵押贷款的土地流转大户,必须有乡镇鉴证的完善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农业局有备案才能取得经营权证书。
五、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台账,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我县依托已经建立的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农村土地流转三级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健全遂平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并及时更新土地流转信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三)加强体系建设。各乡镇要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机构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健全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四)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宾馆、餐厅、别墅、私人会所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
(一)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业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为了农业经营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五)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
来源:遂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