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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某村委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某村委会将村内2亩土地承包给张某某,双方约定承包费300元/年/亩,承包期28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承包地上耕种经营,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22年之前的承包费。2023年底,某村委会根据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两委会,决定将张某某的承包费调整为1000元/年/亩。张某某不同意,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某同意按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300元/年/亩承包费不明显低于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并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相关文件中应当清理的低价承包显失公平的情况。价格变动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对承包期内价格走势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合理预见,土地承包费的上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某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变更承包费,未经与张某某协商一致,不能当然约束张某某。故判决按张某某认可的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承包费,对某村委会诉求超过部分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同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土地承包费的涨跌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时,可结合市场价确定承包费,并约定一定幅度的涨跌来应对有可能的商业波动。
来源:大众网
节选自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