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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某村委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8-14点击率:201

  某村委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某村委会将村内2亩土地承包给张某某,双方约定承包费300元/年/亩,承包期28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承包地上耕种经营,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22年之前的承包费。2023年底,某村委会根据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两委会,决定将张某某的承包费调整为1000元/年/亩。张某某不同意,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某同意按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300元/年/亩承包费不明显低于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并不属于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相关文件中应当清理的低价承包显失公平的情况。价格变动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对承包期内价格走势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合理预见,土地承包费的上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某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变更承包费,未经与张某某协商一致,不能当然约束张某某。故判决按张某某认可的600元/年/亩的标准交纳承包费,对某村委会诉求超过部分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同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土地承包费的涨跌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时,可结合市场价确定承包费,并约定一定幅度的涨跌来应对有可能的商业波动。

  来源:大众网

  节选自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