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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镇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和租赁行为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9-04点击率:205

  《小昆山镇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和租赁行为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租赁合同和租赁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租赁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准则>的通知》(松农发〔2020〕49号)、《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审批审核备案制度》(松农发〔2020〕136号)、《松江区农村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松农发〔2020〕1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工作意见》(松农发〔2020〕25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主体

  镇联合社及其下属各集体公司、各村合作社等(以下简

  称“出租方”)。

  第二条  统一合同格式

  1、出租方与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和土地租赁合同时,一律使用镇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

  2、出租方在使用合同范本时应仔细阅读其内容及条款,

  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单位班子研究决定,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联合社(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决策、监事会及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备案。

  3、合同范本中空白部分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规定填写,实际不涉及的条款,其空白部分应用斜线划去,不得留空白。

  4、所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流程规范,合同条款完备准确,明确“先付后用”租金结算方式。

  第三条  合同的上报

  1、合同必须自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按合同类别上传至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平台或松江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合同台账,做好合同执行情况动态化管理工作。所有签订的合同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为全面正确反映租金收缴情况,出租方应对合同租金定时清查,及时录入经管平台,及时更新台账,及时处理预警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实行专柜存放,所有合同原始资料都要按照“一合同一档案”原则归档保存。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经管平台的使用及台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向相关单位发送“询问通知书”、“风险预警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第四条  租赁价格的制定

  1、出租方应根据集体资产的类型,对照《小昆山镇集体资产租赁指导价格表》,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2、租赁指导价原则上每2-5年调整一次。

  3、出租方在确定租赁价格时,可以根据实际租赁用途、企业成长性、土地现状等情况,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可在指导价格下限的基础上再作适当下浮。

  4、因承租方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装修、优质企业的扶持、成长型企业的培育等实际情况,可以给予承租方一定时限的免租期,免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属于续租的,不得实行免租期,但属特殊情况的须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租赁年限的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年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且每2-3年要达到2%-5%的租金递增机制。涉及到符合产业导向、对本镇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且该地块不涉及回购、动拆迁等特殊情况,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可再适当延长租赁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

  2、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年限为1年,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电信、移动基站等)年限最长可延长至5年,租赁事项须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3、农业用地租赁合同年限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承租方的资格审查

  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严格审查承租方的资格,生产型企业按相关准入条件执行,要选取符合本镇产业导向、有实力、讲信誉的承租方进行租赁。资格审查时应要求承租方提供相关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证件必须真实合法且齐全。迁移企业应实地考察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租方为个人、租赁用途为居住的: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境外人员的本人护照,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居住人员清单及相关联系方式。

  (二)承租方为企业、租赁用途为居住、商务办公、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的:

  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有效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等;

  3、加工生产企业要办理企业准入和提供环评影响报告;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租赁行为的规定

  1、承租方不得改变双方约定租赁物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性质。

  2、租赁期内,严禁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如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形成事实的,则视为承租方单方面违约,出租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还将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审核确认、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企业注册的规定

  承租引进的企业,需在半年内完成迁入本镇的市场监管、税务等各项登记、开通手续,并按照同期区政府关于产业项目基本税收要求签订相关协议,确保税收落地。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出租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对于原签订的租赁期限过长、租赁价格过低、条款严重缺失或者权责利不对等的合同,出租方要认真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现状因地制宜寻找突破口,与承租方进行沟通协商并予以修改和调整。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标的、面积、单价等要素不齐的应予以重新签订,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租金入账账户与合同出租方一致。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租赁行为,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3、对于政府动拆迁、规划调整等工作,应按清拆程序执行,租赁合同应依法依规解除。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或妨碍承租方利用租赁物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或享有其余本合同项下有关租赁物方面权利的能力,合同解除,租赁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5、因国家、当地政府和公共社会建设及管理需要依法征用或者使用租赁物的,或因被依法列入动拆迁许可范围的,双方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6、出租方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农村集体资产运行等情况。

  7、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网站

原文链接:https://www.songjiang.gov.cn/govxxgk/SHSJ69/2025-03-27/d67723dc-bdaa-4a50-8d33-2913caa5ba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