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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要求侵权人返还土地
发布日期:2026-10-15点击率:66

  承包户要求侵权人返还土地

  基本案情

  原告家庭成员的代表人余某弟与被告余某团均为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村民。三块争议地块分别为东洋里坑下地块、溪边地块、茶亭垅地块。现三块争议地块登记在余某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名下。目前,东洋里坑下地块及溪边地块由被告余某团种植,茶亭垅地块为荒地。原告代表人余某弟于2023年7月诉至福鼎法院,要求余某团返还其承包的地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登记机构已将争议土地登记造册于余某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并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人不得干涉。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共计1.82亩的争议土地,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茶亭垅地块现为荒地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东洋里坑下地块及溪边地块现由被告余某团管理和使用,被告行为已侵害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所侵占的原告的承包土地退还给原告管理和使用,原告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争议地块经家庭内部协商归被告所有且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违法取得,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余某团应将位于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的东洋里坑下地块、溪边地块退还给原告余某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管理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围绕“土地承包权应依法登记、任何人不得侵害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法律原则展开,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本案核心意义在于: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效力以登记为根本依据。国家统一登记制度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承包方的权利范围,登记权证是权利归属的最强证明。本案被告辩称的“家庭内部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后归被告余某团所有”缺乏登记支持,无法对抗法定权属证明,彰显了“登记确权”在农村土地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2.法律对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零容忍。法院通过判令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既恢复原告对承包地的合法控制,又以司法裁判明确侵权必担责的规则,为同类纠纷树立“权利救济可行”的预期。本案不仅有效维护了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权益,更通过“登记确权-侵权追责”的完整裁判逻辑,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有利于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稳定承包关系,进一步遏制非法侵占土地行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来源:江门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