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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6-28点击率:890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原则上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但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等农村土地;(2)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一定的期限。如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1)

  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处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2)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并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交付收益。

  (二)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2)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通常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承包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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