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苏某与何某签订《房地协议书》,约定苏某将其承包的位于蒙西镇渠畔村土地7亩及房屋一处转让与何某,转让费8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交付原告8000元,并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土地。2014年,苏某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房屋及土地。2014年11月26日,旗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对退还房屋土地未予处理。何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鄂托克旗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何某偿还苏某土地7亩及房屋一处,苏某退还何某承包费8000元。
近日,苏某向鄂托克旗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何某返还土地7亩及房屋一处。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从仲裁到执行,近四年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圆满结案。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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