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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修住宅五年未建成 民事监督化解7年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8-01点击率:891

  转让土地修住宅五年未建成 民事监督化解7年纠纷案

  一次民事监督化解一桩7年纠纷案。2018年4月2日,一个普普通通的周一,然而对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居民李某和高某来说,却是他们7年来最为舒心的日子。在十堰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干警的见证下,李某与对方当事人高某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起长达7年的民事纠纷至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2011年3月20日,高某与李某签订《土地转让及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630平米责任地转让给高某承建开发商品住宅房,协议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高某将6套商品房交给李某使用,若未按期交付房产,李某有权把地和地面上的附着物全部收回。合同签订后,高某于当天向李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但截至2016年8月,因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在责任地上随意开发商品住房,导致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履行,高某一直未进行房产开发,土地长期闲置。

  2016年8月8日,高某为拿回预先支付给李某的5万元青苗补偿款,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退还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高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支持了高某诉讼请求,改判李某退还高某5万元。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25日,李某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李某和高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承办检察官审查法院案卷后认为:高某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质且用李某农村承包的责任地来承建开发商品住宅房,这本身就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法,且签订合同的目的注定无法实现,二审法院判决李某退还高某5万元并无不当。

  但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简单向当事人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而结案。考虑到本案诉争标的虽小,但历经多次诉讼,双方矛盾趋于激化,矛盾的焦点是高某支付5万元青苗补偿款却未能开发房产而从中获益,李某虽然收到5万元但也未得到期望中的6套商品房,双方均有损失。

  就此,二位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通过和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他们分工协作:刘朝兵耐心细致地向李、高二人释法说理,明确指出他们所签订合同的违法点,及因合同无效而互相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陈雷祥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帮助分析本案矛盾焦点、3年来诉讼成本及7年来时间成本。

  经多次沟通协调,李某与高某均愿意互让一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2018年4月2日,双方心平气和地签订了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向高某转账支付36000元,本次纠纷就此彻底解决。

  十堰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听民意、释法理、解民怨”的理念,摈弃就案办案的旧思维,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释法说理,发挥亲民为民本色,不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耐心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和激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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