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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关系6亿人发展的法律提交三审:拟详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发布日期:2018-12-26点击率: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部法律修正案的第三次审议。

  这部法律直接关系到6亿人的发展,又关系到土地制度这一根本制度,每一次审议都备受关注。

  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三审稿一大亮点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作出多处修改和进一步的明确。

  拟规定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草案三审稿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作出详细规定。

  三审稿中明确,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三审稿新增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同时,草案还明确:经过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上述新增规定,意味着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审稿还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修改,规定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三审稿新增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和受让方均可通过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即:“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改革中一以贯之的一项原则和精神。

  此前,草案二审稿中就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三审稿则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南都记者关注到,就此,草案三审稿中还明确,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社会资本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应资格审查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三审稿中还新增第四十五条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破坏要赔偿

  草案三审稿还就农业用地、耕地保护作出新规定。

  三审稿新增了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此外,三审稿还明确,若有上述情形,但承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南都记者还关注到,此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此次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新增一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有观点认为,该项新增条款,意味着从法律上强调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明确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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