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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管理
发布日期:2019-01-23点击率:957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进一步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规范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

  《通知》明确,土地供应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在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地块的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容积率、规划条件审批证及证号等主要信息,如发生合法变更的,应及时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通知》强调,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售审批许可时,需审核宗地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主要土地使用条件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函是否一致。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可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核发项目规划核实证明。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土地主管部门对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全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对用地的地价款收缴、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查处等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及监管;在办理土地转让、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审批、抵押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管记录。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监管,对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列入诚信档案,按本部门或要求其他部门按相关职责进行联合监管。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规范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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