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一居民反映,自己用土地证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在还清贷款前19天,土地证未经同意就变更到另一人名下。新京报记者于18、19日联系当地,平利县国土局方面称,县纪委已展开调查,而县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称,土地纠纷应由国土局管理,已交给县国土局调查。
土地证抵押贷款还清前19天被转让
中国农业银行平利县支行方面4月17日提供的证明显示,祁桂芳于1998年6月24日在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祁桂芳土地作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1992号,“该贷款于2002年8月5日全部结清后,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我行当日解除抵押,退回土地证。”
祁桂芳的律师桂立奎称,平利县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2002年7月17日,甘某林就已拿到新的土地证,而同年8月5日,祁桂芳还清贷款本息,拿到了原土地证。
祁桂芳的儿子徐先生称,平利县国土资源局在举报人(祁桂芳)未在场、也未同意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利用非法手段,私自将原祁桂芳名下的2364平方米土地的土地证办理给甘某林。
因而,去年8月,祁桂芳向安康市铁路法院起诉平利县不动产登记局和甘某林,要求审查平利县国土局的违法办证行为。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徐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2002年8月,因祁桂芳和甘某林有转让土地意向,祁桂芳拟草了一份单方面的合同,上面只有祁桂芳的签字。但后续并未谈妥。
律师桂立奎称,该合同在此前的行政诉讼中被当作国土部门提供的证据,但从合同要素上来看,该份合同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
而徐先生提供的一份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2002年7月17日,平利县政府收到的平国用(98)字第19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土地证使用权人是原告祁桂芳,该转让合同上有原告祁桂劳签名,能够说明祁桂芳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知情的。该场官司中,祁桂芳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败诉。
关于案中“无转让合同即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律师张新年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合同。若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否则土地使用权是无法转让的,若此案情况属实,则相关土地管理及登记部门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等情况。
18日晚间,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平利县国土局局长肖鹏,其表示,此事平利县纪委已开展调查,目前在调查中。
19日下午记者致电平利县纪委信访室,一工作人员称,土地纠纷应由国土局管理,已交给县国土局调查。来源:搜狐平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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