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赤坎区南桥街道草苏村委会后坑村民小组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经查实,2016年1月1日,该村民小组与徐其逵签订《土地续租协议》,将位于赤坎区南桥街道草苏村委会后坑村东南侧8亩土地出租给徐其逵作为建设简易仓库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30年1月31日止;第一个五年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为640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16年1月1日,该村民小组收到徐其逵支付前二年土地租金12800元。2016年1月份,徐其逵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简易钢架结构仓库。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徐其逵确认,实际占用三块土地面积共4967.25平方米,建筑面积3260.96平方米;其中,地块A面积1706.29平方米,土地已平整;地块B面积1493.94平方米,建筑面积1493.94平方米;地块C面积1767.02平方米,建筑面积1767.0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旱地(225.83平方米)、园地(3009.04平方米)、建设用地(1732.38平方米);其中225.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741.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徐其逵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2016年8月3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12800元;
二、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128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1920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14720元。
据了解,赤坎区南桥街道草苏村委会后坑村民小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独田村,成立于19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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