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能否按加计扣除5%计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者转让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今天就来学一下吧。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还是转让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每年加计5%扣除的处理上是有区别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可按原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扣除。但纳税人转让土地,是不得加计5%扣除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结论:
税务文件规定只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才存在加计5%扣除,土地成本不得加计5%。这里强调的是“购房发票”,并未注明“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票”。土地只有增值而没有减值,但房屋不同,有折旧、有成新度、有使用年限。从这个层面上看,土地成本也不得加计5%扣除。
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这意味着,今后人们买房不用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而只要办理一张《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不动产权证书》基本上囊括了土地证、房产证的绝大多数内容,所以无须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了。来源:房地产财税交流